1.說明本法第一條:「狹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 會生活為目的」之意義。

2.說明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拒絕收監之標準?及拒絕收監後,應如何處理?

3.戒具之種類?何種情形得施用戒具?戒護人員施用戒具時,是否必須先有監獄長官之命令?

4.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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