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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學理將行政處分析為六要件,略為行政機關、公法上行為、具體事件、單方面、外部性、具法效果。試就下列要件為回答:

1.就行政機關以言,有謂形式意義的行政機關和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請略述其內涵?

2.就公法上行為以言,試問大法官曾就公私法爭議所為的解釋有哪些?

3.就具體事件以言,試問一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分的差異而在?

4.就單方面以言,相對於行政處分的單方性,試問行政契約的容許性何如?

5.就外部性以言,請試述中央和地方就委辦事項和自治事項之關係?

6.就法效果以言,請敘述學理和實務如何判斷法效性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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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述何謂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第二次權利保護,又兩者之間的關係何如?<>

 

 

 

三、試問,就通說以言,負擔和停止條件如何分別,又廢止權的保留和解除條件又如何分別?據汝所提出的標準,試說明下列例題:

環保署針對某科學園區開發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審查之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8 條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第 43 條作成「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前開之「條件」之第五點內容為「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試回答以下問題:
一、就前開「條件」之內容而言,其應屬何種類型之行政行為?<>







.何謂管轄恆定主義,又其例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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