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土地應按A案所示方法分割,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B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分)
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分)
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分)
第二題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分)
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分)
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分)
第三題
試研閱如附件所示租賃契約書(下稱契約書)後,敘明理由,解
答下列問題:
假設陳甲認為李乙自97 年12 月1 日起均未支付租金,於是在99 年1 月4 日經由法院調解,請求李乙依契約書,支付積欠之租金全部,並將A 屋返還予陳甲。可是,李乙卻主張:契約書乃雙方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所訂立,李乙不負租金債務,亦不須返還A 屋云云。為此兩造爭執不休,以致調解未能成立。受陳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林丙,應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主張實體法上相關權利,始能使李乙返還A屋,並支付所積欠之上開租金,而回應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利用一個程序解決同一紛
爭之要求)?(30 分)
受李乙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王丁,應如何盡陳述義務及主張有關實體法上權利存否之具體事實,以使受訴法院就上開李乙之主張為審理,並促使審理集中化(貫徹法律要求法院應整理爭點之意旨)?(30 分)
在陳甲起訴時,亦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李乙應給付違約損害金80 萬元之情形,受訴法院可否核減其請求金額?其在民法上及民事訴訟法上之法理依據或審理原則各為何?此時,法院依法裁判所準據之實體法規範與訴訟法規範有何關聯性?(30 分)
第四題
X1起訴將Y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Y返還A地予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X1之父親X於生前出租給Y,租期至99年12月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X多次催告返還,Y均置之不理。X於100年5月1日死亡,A地由X1、X2及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應有權利請求Y返還土地。」Y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分)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就本件訴訟,X1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及X3?X3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Y起訴請求返還A地,如果您是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第五題
甲主張某A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100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95年1月2日起訴,請求乙移轉A畫所有權並交付A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95年10月20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95年11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150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96年2月2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96年2月3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不變期間?(19分)
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95年11月15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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