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學理將行政處分析為六要件,略為行政機關、公法上行為、具體事件、單方面、外部性、具法效果。試就下列要件為回答:
1.就行政機關以言,請問行政機關和內部單位之差異?
2.就公法上行為以言,試問大法官曾就公私法爭議所為的解釋有哪些?
3.就具體事件以言,試問一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分的差異而在?
4.就單方面以言,相對於行政處分的單方性即為行政契約之雙方合意性,試問行政契約的容許性何如?
5.就外部性以言,請試述中央就地方之委辦事項和自治事項監督,何者具有外部性?
6.就法效果以言,請敘述學理和實務如何判斷法效性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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