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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
一、甲女已懷孕8個月,民國90年10月8日因X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
觀、購物,豈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X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
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X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
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化,醫院評估甲
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
嬰兒A。惟A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
弱智。
問:
1.本案若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可否以自己在
胎兒時,即有身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
2.A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
定,對乙、甲及X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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