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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刑法

一、甲任職於某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限委託進行廢輪胎回收的稽核認證工作。甲在執行駐場稽核認證工作時,發現經營廢輪胎回收業務之某公司負責人乙勾結貨運公司老闆丙偽造過磅單,浮報超過廢輪胎處理量,詐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款之嫌,因此,開始蒐集證據。乙、丙發現甲已蒐集明確證據後,多次向甲表示願意支付一百萬元,以換取甲之不告發,均經甲嚴詞拒絕。在乙、丙放棄與甲協議後,甲認為不能縱放此類行為,因此向乙、丙虛偽表示,同意接受之前的條件,等到收到乙、丙交付之現金後,立即將上述違法證據交給檢察官。問:如何論處甲、乙、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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