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甲男有非婚生子 A,甲收養之。乙女未結婚但生有一子BB 之生父為丙男。甲與乙同居因而欲收養B,但因甲、B 年齡相差19 歲,無法獲法院認可,乃認領B,並辦妥認領登記。其後,甲與乙結婚。A 被甲扶養成年後,時與甲發生爭執,雙方乃協議終止收養關係。甲乙婚後,感情不睦,某日,乙教唆丙傷害甲,丙竟失手致甲死亡。試問:

A 得否繼承甲之遺產?(9 分)

 

B 得否繼承甲之遺產?(8 分)

 

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8 分)

 

 

 

 

第二題:

某大樓樓高7層,為民國80年建築完成之雙併大樓,門牌號碼為A號及B號,大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A1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載A1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權狀記載為A1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A1樓全部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

乙為A7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A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82年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B7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第三題

甲為A公司之業務經理,負責快遞業務招攬工作,某日因貨車司機乙臨時生病,甲乃代班運送戊之貨物,詎料於「順便」載送小孩上學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於運送途中復與丁駕駛之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車損,甲、丁二人雙雙送醫急救,戊之貨物全毀,嗣經鑑定確認碰撞純屬丁之過失所致。試問:(25分)

甲、丙、戊各得如何主張權利?

A公司辯稱伊與甲業務經理間係存在委任關係,並非甲之僱用人,故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

丙因甲誠懇認錯,乃向甲表示免除賠償責任,但保留對於A公司之全部請求權,問丙得否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題:

甲意圖賴債,為避免其房屋及該房屋座落基地(以下稱本件房地)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乃與乙約定,就本件房地作成出賣予乙之假買賣,將本件房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乙擅自將本件房地出租予丙,每月租金1萬元,丙並交付押租金5萬元予乙,由於乙尚欠丁12萬元未清償,乃與丁約定,將其對丙之一年份租金債權讓與丁,以充償其欠丁之12萬元債務。其後,乙又擅自將本件房地出賣予戊,並移轉登記為戊所有,惟本件房地買賣及所有權移轉手續,戊係委託己並授與己代理權,由己依戊的指示完成之。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25分)

乙與丙間之租賃契約是否有效成立?丙得否對乙主張以押租金充償租金?

丁請求丙給付租金,惟丙無清償能力,丁得否請求乙償還該12萬元債務?

若本案戊知悉甲與乙間就本件房地所成立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惟己並不知其情事,乙與戊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戊能否取得本件房地之所有權?

 

 

 

 

第五題

甲至優雅傢俱有限公司購買一套沙發,當日負責銷售之店員為乙(現年19歲),售價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甲當日付清價金,並約定隔日早上1000送至甲之住所。甲走出傢俱公司時,遇見前來傢俱公司選購傢俱之妹妹丙。基於兄妹之情,甲便告知丙,將該套沙發送給她。翌日早上0900,甲打電話請傢俱公司將沙發改送至丙之住處。A貨運公司運送該沙發至丙住處之途中,該沙發遭闖紅燈行駛之丁所駕駛之車輛撞毀。甲以乙未滿20歲為理由,主張契約無效。此外,甲並主張,沙發於運送途中被撞毀,其亦無理由要付錢。因而,甲請求傢俱公司還錢,其主張是否有理?(25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國考報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