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設甲建商興建,為ABCD100人購買之「博士的家」,嗣因建物結構有重大瑕疵,於九二一地震時,房屋倒塌,致住戶43人死亡。請就我國現行多數當事人訴訟制度,論述於該「博士的家」倒塌案,其受害當事人應如何依法提起訴訟,始為適格當事人?(25分)

 

 

 

 

 

第二題

請依次回答下列陳述(答題應具理由,未具理由者不予給分):

1

乙(住台中市)以其所有之A土地(坐落台南縣)設定抵押權向甲(住苗栗縣)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甲乃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就A地之抵押權存在;乙應給付甲500萬元。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10分)

2

如甲向無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乙未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乙全部敗訴。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請求廢棄該法院所為之判決。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理?(15分)

3

如甲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

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原告(甲)之訴駁回。

就給付500萬元部分,甲勝訴,乙應給付甲500萬元。

4

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只有乙就其敗訴之500萬元中之300萬元提起上訴。試問就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之判決,及500萬元中未上訴之200萬元部分之判決,是否均因法定上訴期間屆滿而告確定?(15分)

5

對於上述甲所提起之訴訟,如第一審法院僅就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部分為判決,對於請求乙給付500萬元部分則漏未裁判。經過一年後,甲就該漏判之500萬元部分,另行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試問受理該另行起訴之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第三題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如何?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依法律規定得為如何簡化記載,又不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又應以何種理由始得據以提起上訴?試逐一說明之。(20分)

 

 

 

 

 

第四題

 

甲向乙購買筆記型電腦五十台,每台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總計貨款一百五十萬元:(25分)

原告甲起訴主張已解除契約,先位聲明求為命被告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如認解約不合法,本於買賣契約關係,備位聲明求為命乙交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第一審就甲先位之訴部分,判決命乙給付甲價金一百五十萬元,並駁回甲備位之訴,僅乙就先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甲就備位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第二審應如何審理裁判?

原告甲本於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乙給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乙則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甲乃以請求給付筆記型電腦為先位聲明,並追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僅就其中二十台部分合意解除,乃就先位之訴部分命乙應給付三十台筆記型電腦,並駁回甲其餘先位之訴,法院就甲備位之訴部分應否裁判?

 

 

 

 

第五題

 

甲女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未婚生子乙,戶籍設台北市信義區,因乙父不詳,甲又失業經濟情形不佳,無力撫養乙,經相關機關轉介,有荷蘭籍夫妻丙、丁願意跨國收養,甲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乙與專程由荷蘭來台之丙、丁夫妻在台北市信義區簽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裁定認可收養確定。嗣甲反悔不願將乙交付丙、丁帶往荷蘭生活,乃於九十八年二月以丙、丁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訴,主張丙、丁經濟狀況不佳,且乙不願與母親分離,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本件收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訴請終止乙與丙、丁之收養關係;並以已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由,聲請假處分,經台北地院裁定,於兩造間收養關係訴訟確定前,有關對於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甲任之。試問:

甲提起本件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以丙、丁為被告是否適格,乙應否為共同被告?乙有無訴訟能力,若無訴訟能力,應由何人代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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