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司法警察官甲與司法警察乙於巡邏路上,見丙神色慌張自前方迅速走過,一婦人乃於其後大聲追呼「救命啊!搶劫!」。甲、乙見狀,依經驗認丙顯可疑為犯罪人,即對丙大喊「警察!不要動!」並追趕於丙後,丙見狀拔腿狂奔,甲、乙乃緊追不捨。丙一路逃至家中,甲、乙隨後趕至,乃強行進入丙宅將其逮捕,甲見丙已被乙壓制在地,乃對屋內臥房進行搜索,發現一制式手槍及子彈若干,而乙於逮捕丙後,乃對其進行搜身,發現丙身上藏有疑似裝有毒品之分裝袋,惟並未發現任何錢財或皮包等物件。甲、乙隨後即將丙及所扣得之手槍、子彈及分裝袋,併送檢察官丁處進行偵查。丙日後被丁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得否就甲、乙所扣得之手槍、子彈及分裝袋,作為丙犯檢察官所起訴罪名之證據?

 

 

 

第二題

甲涉嫌殺人,經檢察官聲押獲准,法院乃裁定羈押甲二月。待羈押期間即將屆至之際,檢察官因有相關事證尚未蒐集完畢,且被告之共犯仍在逃,乃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法院裁定准予延押二月。於審判期日,因法院認甲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羈押三月。於羈押期間屆至前三日,法院認甲有予延押之必要,乃裁定延長羈押二月。惟於該延押期間屆滿前三日,法院鑑於證據調查尚未完成,而被告之共犯仍在逃,又甲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乃再度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試問:甲之辯護律師應就其權利為如何之主張?

 

 

 

第三題

乙、丙係好友,相約搭乘公車出遊,途中有說有笑。惟公車老舊而於行駛途中劇烈晃動,乙、丙欲抓住附近握桿,卻因公車急煞,雙雙不小心揮拳打到甲。甲對乙、丙於公車上吵鬧早已心生不滿,認為兩人必定係基於共同傷害之故意,方對其揮拳,乃向檢察官對兩人提起共同傷害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事件之發生實非如甲所言,而純係屬意外,乃依刑訴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對乙、丙作成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心生不服,乃對乙受不起訴處分之部分,依法聲請再議。試問:

  1. 甲對乙一人聲請再議,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2. 如甲所聲請之再議,仍遭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無理由駁回,甲盛怒之下,就該駁回再議之處分,乃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及事件發生當時,其以手機錄下乙、丙對其揮拳後訕笑話語之影像,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則法院就該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時,對於甲所提出之影像得否為調查?

 

 

 

第四題

甲犯誹謗罪,檢察官依甲於偵查中自白及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甲犯誹謗罪,乃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認甲案符合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甲有罪,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一年。惟甲事後表示不服,乃依刑訴法第455條之1之規定,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於審判期間,甲陳述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乃係受檢察官所逼迫而非出於任意,且其自白內容亦非屬真實。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甲所言有理由,經調查甲亦確無誹謗他人之行為,應為無罪之諭知,乃認上訴為有理由,改判甲無罪。試問: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無罪判決是否適法?

 

 

 

第五題

警察甲執行路檢工作,發現憤青乙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乃將其攔下並開立罰單,乙因心有不甘而出言不遜,大聲斥責甲「當警察只敢抓善良老百姓,卻不敢去掃蕩黑道,實在是混帳!沒屁用!幹!」甲隨即以其涉嫌犯侮辱公務員罪為由,將乙以現行犯逮捕並帶回警局。於警局內,乙泣訴其因畢業即失業,心中壓力過大,加上甲開立罰單將對其造成的經濟壓力,哀求甲網開一面。甲見其狀可憐,於口頭訓誡後即將乙飭回。試問:甲逕行將乙飭回之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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